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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代表市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指导、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重组;对所监管单位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监缴所监单位国有资本金收益;指导和推进国有企业的现货企业制度建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二)以市属国有企业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监督;对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登记、备案;监管地方金融企业的国有资产(资本)及其收益;批准国有资产产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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