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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程(摘要)

添加时间:2006年09月25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数:

 

资产评估范围

一、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 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转换;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资产涉讼;

(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二、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之间勤苦下属独资企业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转换和无偿划转。

 

资产评估机构的委托

三、企业发生第一款经济行为的、应当由市国资委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四、资产评估项目按下列方式选定评估机构

(一)一般资产评估项目由企业在列入市国资委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名单中双向选择;

(二)评估资产在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在备选名单中采用招标办法选定;

(三)上市公司无形资产(除土地使用权外)等特殊资产评估项目市国资委指定。

五、企业选定或经招标、指定资产评估机构后,市面资委资产评估机构签订《资产评估业务委托书》,企业同资产评估机构签订《评估业务约定书》。

六、评估项目收费在规定标准内企业同资产评估机构商定或招标确定,费用由评估项目所在企业承担。

 

资产评估项目标准

七、凡由市政府批准的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对外投资,股份制改革,债转股,破产和行业重组等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其评估报告由市国资委进行批准。

八、凡需经标准的资产评估项目,企业在资产评估前应当向市国资委书面报告下列有关事项

(一)相关经济行为批准情况;

(二)评估基准目的选择情况;

(三)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

(四)选择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范围、程序及拟选定机构的资质、专业特长情况;

(五)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安排情况;

九、资产评估项目标准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向单位职工公示七天,并逐级上报其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初审,经初审同意后,由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向市国资委做出承诺,自评估基准日起八个月内向市国资委提出核准申请。

(二)市国资委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核准要求的,及时组织专家参与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核准,下达核准文件;不符合需求的,予以返回。

 十、企业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时,应向市国资委报送下列文件

(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

(二)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

(三)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四)所涉及的资产重组方案或者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材料;

(五)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六)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审计报告;

(七)资产或国有产权权属证明;

(八)集团公司(主管部门)的承诺函;

(九)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函;

(十)其他有关材料。

 

资产评估项目备案

十一、12号令中规定的必须评估的项目除核准项目以外,其评估报告由市国资委实行备案管理

十二、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收到评估机构出其的评估报告后,应向单位职工公示七天,并逐上报其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初审,经初审同意后,由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向市国资委做出承诺,将备案材料逐级报送市国资委,自评估基准日起九个月内提出申请。

(二)市国资委收到企业报送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备案评审;对材料不齐全的,待企业或评估机构补充完善有关材料后予以办理。

十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需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

(二)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三)与资产评估项目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

(四)资产或国有产权权属证明;

(五)集团公司(主管部门)的承诺函;

(六)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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