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经营性资产评估管理,完善重要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监管机制,维护国有资产及资产评估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九江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九府厅发[2006]47号)和《九江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程》(九国资字[2005]24号)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经营性资产重要评估项目招投标,是指市属企业经市政府或九江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批准发生涉及国有权益重大变动的经济行为,按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资产总额在5000万元(含土地)以上的重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作为招标人,通过招标方式来确定资产评估机构的行为。
第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发生涉及国有资产产权(股权)变动的重大经济行为,其招标选择资产评估机构的工作由市国资委负责。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章 基本程序和文本要求
第五条 市属国有经营性资产重要评估项目招投标工作按以下基本程序进行:
(一)申请。市属国有企业产权(股权)变动行为在相应获得市政府或市国资委批准后,资产占有单位向市国资委提交申请,由市国资委作为评估业务委托方,组织招标活动。申请时,需报送以下材料:
1、申请文件;
资产评估经济行为批准文件中没有确定评估基准日的,资产占有单位应在申请文件中提出确定评估基准日的意见。
2、经济行为批准文件;
3、占有单位当期的会计报表;
4、距评估基准日最近二年内的企业清产核资批复文件。
(二)确定招标方式。市国资委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制度,确定招标方式为邀请招标,编制招标文件,确定工作方案。
(三)邀标。招标人以寄送投标邀请书的方式向三个或三个以上在市国资委备案的评估机构发出邀请,并在“九江国资网”(www.jjgzw.com)网站上发布公告。
邀请书的内容主要包括:评估项目基本情况;招标程序及时间安排;投标人资质要求;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四)投标。投标人根据邀请书内容编制投标文件,在规定期限内密封完好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签收保存。
(五)开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邀请所有投标人公开进行开标。开标时,由投标人检查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信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案。
(六)评标。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要求,验证有关资格证明文件的原件,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七)中标。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择优确定一个中标人。市国资委向中标人签发《资产评估业务委托书》,并将招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资产占有单位与中标人订立评估业务协议书。
第六条 招标书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资产占有方基本情况
1、资产占有方企业性质、经营范围、资产状况等;
2、行业背景介绍;
3、评估目的、评估范围;
4、其他涉及情况。
(二)投标文件要求
1、投标书内容要求;
2、投标书格式和数量要求。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资质条件;
2、和项目有关的其他要求。
(四)保密要求
(五)联系方式及其他
第七条 投标文件包括投标书和附件两部分。投标书基本内容包括: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
1、机构资质及主要评估人员的人数及其执业资格;
2、经营业绩及内部管理;
3、近期评估项目介绍。
(二)投标服务承诺及保密承诺
(三)投标建议
1、评估计划;
2、信息资源支持;
3、评估技术方案;
4、评估费用。
(四)联系方式及其他
投标文件附件主要是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评估资格证书副本、评估师资格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其他必要的资料或其复印件。
第八条 招标选聘资产评估机构的费用,由资产占有单位承担。
第三章 评标内容
第九条 工作计划。重点评审:项目人员配备和专业分工是否合理;资产清查汇总、评估、审核备档等程序安排和进度设计是否合理;对尽职调查中可能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的初步分析是否清晰,应对措施是否有效。
第十条 信息资源支持。重点评审:是否有行业专家、行业信息及客户网络的支持。
第十一条 评估技术方案。重点评审:对企业经济行为及其方案的理解是否透彻;对项目涉及行业及评估范围内的资产状况是否有一定的认知程度;根据评估目的拟定的价值类型是否合理,对该价值类型的技术分析是否准确、全面;根据评估目的拟定的评估方法是否适当,对该评估方法的技术分析是否准确、全面;相关参数选取依据是否充分;评估因素是否考虑齐全。
第十二条 评估费用。重点评审:评估费用是否量化、明示;评估费用是否既符合国家规定又可以保障高质量地完成评估计划。
第十三条 评估机构。重点评审:是否具备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评估资质和专业特长;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评估机构与该评估项目组成员是否与评估对象存在经济利益关系;评估机构同一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对该评估项目进行过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评估人员是否稳定,评估业务是否正常开展。
第四章 评标委员会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评委应邀参加招标人组织的招标选定评估机构的工作,并根据需要监督检查中标人的评估活动。
评标委员会对招标人负责。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由以下人员构成:
(一)专家评委:由招标人根据待评对象的行业特点和专业要求,从市国资委国有资产评估专家协会专家库内相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中随机抽取。
(二)市国资委评委:由市国资委选派。
(三)市属企业主管部门评委:由市属企业主管部门选派。
评标委员会评委人数一般为五人,其中专家评委二人,国资委评委二人,市属企业主管部门评委一人。
评标委员会另设监察人员一至二名,由市国资委或市属企业主管部门的纪检、监察部门选派。监察人员负责对评标会进行全程监督,但不参与评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评委实行回避制度,以下人员不得担任项目评委:
(一)拟应标的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
(二)本人或本人的直系亲属与项目单位有直接经济利益的人员;
(三)市国资委或市属企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不适合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人员。
第十七条 市国有资产评估专家协会建立专家库,并对入库专家实行日常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在每次招投标活动结束后,招标人将对评委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评议并存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招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在招投标活动中被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规定追究责任。违法违规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十九条 中标人与资产占有单位应按照订立的评估业务协议书履行义务。不履行协议的,如无不可抗力因素,对方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解除中标人同市国资委备案关系。
第二十条 市国资委应建立重要评估项目招投标工作档案。招投标文件的进出必须有专人签转及实情记录,并将签转痕迹和情况记录归入工作档案。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所属企业发生涉及出资人权利的重大经济行为需以招投标方式公开选定评估机构的,可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