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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添加时间:2008年03月24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数: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

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九府厅发[2008]3

 

 

 

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九江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

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822日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元月十八日

 

九江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

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体制,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共九江市委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属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和国有资产清查统一管理的决定》(以下称《决定》)和《九江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经营管理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经九江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和统一经营管理领导小组根据《决定》和《实施意见》,按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20061231日时点用途,认定为经营性的国有资产。

第三条 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改变经营性国有资产性质。

 

第二章  经营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九江市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担保公司)对划入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资产产权运作,九江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以下称经营管理中心)对划入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经营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担保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对经营管理中心履行主管部门职责,通过业绩考核、目标管理和审计、稽核等方式进行监督管理。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经营和监督管理,鼓励不断积累经验,开拓创新,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新途径。

第六条 担保公司对集中划入的经营性国有资产产权,实行资本化运作,以信用担保和投资为手段,构建投资主体和融资信用平台,拓宽投融资渠道,促进资金融通,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 为中小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担保。条件成熟后,逐步为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贷款提供担保;

() 政府确定扶持的重大经济建设项目进行投资、担保;

() 向国家和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申请再担保。

第七条 资产租赁经营权未划转前,经营管理中心对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租赁经营实行统一监督、规范管理。资产租赁经营权划转后,由经营管理中心实行统一经营管理。

() 制订和监督实施经营性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制度;

() 对委托经营的资产租赁经营实行目标考核和合同审核;

() 对经济实体核定收入上缴基数;

() 对国有股权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  经营管理原则

 

第八条 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现规范化、市场化,严禁私下协议、暗箱操作、权钱交易,最大限度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

第九条 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产权分批划入担保公司,租赁经营权暂委托给原产权单位,经营管理中心对原产权单位的经营实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 担保公司由市财政先期注入部分货币资金,注册为国有独资公司,承接产权划转后,吸引大企业、大财团和各类资本参股入股,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组建为股份制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第十一条 担保公司坚持政府扶持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支持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开展信用担保与投融资相结合的原则,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担保和投资项目自主进行评估和决策,对划入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十二条 经营管理中心制定相关经营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对原产权单位经营性资产的租赁经营规范招租信息发布,规范公开租赁方式,规范资产租赁期限,规范租赁底价确定,规范租赁合同文本,审核资产租赁合同,建立资产管理档案。

第十三条 原产权单位和经营管理中心共同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原产权单位经营收入实现增长的,与财政实行分成。

第十四条 经营管理中心对委托原产权单位经营的经济实体,在全面了解、综合分析经营成本和收益情况的基础上,核实经营成本,核定上缴基数,超额部分由原产权单位与财政四六分成。

 

第四章  经营管理方式

 

第十五条 统一发布招租信息。原合同到期、终止或改变经营方式的,原产权单位必须向经营管理中心报告,由经营管理中心统一在媒体或公共资源交易大厅公开发布招租信息,信息发布费用由原产权单位负担。

第十六条 全面实行公开租赁。对求租者在两人以上的,都应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在经营管理中心监督下,由原产权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公开租赁,运用竞价租赁、招标租赁、中介拍租等方式,确定承租人。

第十七条 规范资产租赁期限。凡属租赁店面的,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为三年;凡属租赁房屋兴办各类娱乐场所、茶楼、酒楼、大型商场的,租赁期限最长为五年;凡属租赁房屋兴办宾馆等大型经营场所的,租赁期限最长为七年。

第十八条 共同确定租赁底价。经营管理中心和原产权单位应经常进行市场调查,掌握资产租赁市场变化情况,在考虑市场承受能力、成本费用的前提下,综合地段、面积、楼层、租赁期限、折旧、付款方式等因素,共同科学确定租赁底价。

第十九条 合理明确租金增幅。签订两年以上租赁期限合同的,合同中应根据地段、市场等因素变化情况合理明确每年租金增长幅度。

第二十条 统一租赁合同文本。新签合同必须使用经营管理中心制订的规范合同文本,原产权单位可以根据租赁资产实际情况增加不相抵触的补充条款。

第二十一条 审核资产租赁合同。原产权单位新签合同前,合同必须经经营管理中心审核盖章后方能与承租人签订。

第二十二条 备案审查未到期合同。原产权单位在本办法生效前签订的未到期合同须报经营管理中心备案审查,经经营管理中心认定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或显失公允的合同,由原产权单位限期纠正。

第二十三条 加强租赁信用建设。对承租人要建立诚信档案,凡有违法违规使用租赁资产行为、无故拖欠租金或有其他违反租赁合同约定行为的,取消五年内参加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经营资格;对遵守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在承租期满公开招租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租赁。

第二十四条 建立资产管理档案。经营管理中心对经营性房屋(店面)、经济实体、国有股权应建立资产管理档案,记录基本信息,掌握经营情况。

第二十五条 超额收益实行分成。原产权单位经营的资产按本办法实行第一次公开租赁后,租赁收入原则上应比实行委托经营前增长20%以上,其中增长的20%全部归市财政所有,超出20%的部分实行原产权单位和财政四六分成。各单位实际实现的经营收入和应得的分成由经营管理中心和非税收入管理局核定。

第二十六条 根据发展的需要,对具备条件的宾馆、酒楼、招待所、培训(会议、艺术)中心、各类公司等经济实体经营性资产进行整合,充分利用资源,建立灵活机制,扩大经营规模,形成行业优势,条件成熟时组建产业集团,更好地发挥国有资产经营效益。

第二十七条 担保公司遵循“政府扶持、市场运作、规范管理、稳健经营”的原则,以安全性、合法性、有效性为基本准则,确保国有资产安全运行。

()陆续划入经营性国有资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不少于500万元的资金,不断扩充担保公司资本规模和货币资金,建立担保公司财政增资、补偿机制。

() 加强与协作银行的合作,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机制;

()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高效灵活的决策机制和内部激励约束机制;

() 构建投(保)前、投(保)后风险控制体系,建立相互制衡、责任到人的风险防范机制。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八条 原产权单位应积极支持、配合、接受经营管理中心对经营性资产经营的监督管理,遵守经营管理中心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一经查实,由监察部门对原产权单位主要领导实行行政问责制。

第二十九条 对在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有营私舞弊、与承租人恶意串通,给经营监督管理和产权经营管理制造障碍的,按《决定》的纪律规定,由有关部门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 对在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滥用职权、失职、渎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侵吞、隐瞒、转移、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依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一条 原产权单位对经营性收入有截留、隐匿、拒不缴入非税收入管理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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